个 险 销 售 业 务 自 律 公 约
为规范青岛市个险销售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自我约束和
相互监督机制,促进保险销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各
人身险公司协商决定,制定青岛市人身险公司《个险销售业
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约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青岛辖区内开办人身险销
售业务的各保险公司。
第二条各公司要严格落实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持
证上岗制度,不得与未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同,
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有《资格证书》但未取得《保
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人员从
事保险销售活动;禁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接受无证人员以任
何形式的“挂靠”业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第三条 各公司不得销售未经保监会备案的产品。禁止
对在售产品炒作虚假停售。对总公司下发通知的停售险种,
各保险公司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寿险工
作部进行备案(通知影印件或复印件),方可对外发布广告
提示。禁止公司及分支机构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和目的,向客
户进行商品赠送或承诺商品赠送。公司开展赠送保险活动须
符合监管要求,应取得省级分公司批准,并向保监局报告赠
送保险的有关情况。
第二章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招聘管理
第四条各公司要按照监管要求制定规范统一的招聘
政策、标准和流程。组织招聘活动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
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招募工作,要严厉制止在招聘保险销
售从业人员过程中的误导行为和不实宣传。严禁下列行为:
(一)公司对外发布招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广告或宣传
材料时,模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职业性质、销售职位的工
作内容、性质和用工方式等,存在误导行为和不实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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