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
(2014 年 3 月 7 日书面征求领导小组意见签署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银行
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建立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
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 号)、《关于印
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
1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
知》(保监发〔201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经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签订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二条 各保险公司应委托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以协管员或其它任何方式在非
本公司代理网点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必须通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根据与商业银
行合作需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并协助银行
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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