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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一)意外伤害的定义
意外伤害的构成包括意外和伤害两层含义。
1、伤害是指被保险人的身体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由以下三要素构成。
(1)致害物。
(2)侵害对象。侵害对象是致害物侵害的客体。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只有致害物侵害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身体时,才能构成伤害。
(3)侵害事实。 侵害事实是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2、意外。意外是就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而言,指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的,或伤害的发生违背了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
(1)被保险人不能预见的伤害,或被保险人能够预见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到的伤害,应该属于偶然发生的事件或突然发生的事件。
(2)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或者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至少包含三层意思:
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2、被保险人必须有因客观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短期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计算一般也不考虑预定利率的因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的计算原理近似于非寿险。
在计算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时,应根据意外事故发生频率及其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被保险人分别厘定保险费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定额给付性保险。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保险金的数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数给付;残废保险金的数额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百分比给付,一般由保险金额和残废程度两个因素确定。
意外伤害保险在责任准备金的提存和核算方面,与寿险业务有着很大的不同,往往采取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原理,即按当年保险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计算。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分析
按照是否可保划分,意外伤害可以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一)不可保意外伤害:也可理解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犯罪行为、寻衅殴斗、酒醉、吸食毒品后及自杀行为等造成的伤害。
(二)特约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即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
战争、剧烈体育活动或比赛、核辐射、医疗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上述特约保意外伤害,在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经过特约后,对该项除外责任予以剔除。
(三)一般可保意外伤害:除了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遭受的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责任期限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通常为90天、180天或1年)。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被确定为残疾时责任期限尚未结束,当然可以根据确定的残废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责任期限结束时治疗仍未结束,即以这一时点的情况确定残疾程度,并按照这一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限
责任期限
遭受意外伤害之日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意外伤害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当意外伤害使被保险人原有的疾病发作,造成死亡或残疾,在意外伤害就是诱因。此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按实施方式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划分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
(二)按保险风险分类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为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开办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均属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矿井下发生的意外伤害、建筑工地发生的意外伤害、驾驶机动车辆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煤气罐爆炸发生的意外伤害均是特定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风险。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
(三)按保险期限分为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进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的保险期限,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不同。
我国目前开办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游泳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型电动玩具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等,均属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
(四)按险种结构可分为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单纯意外伤害保险指仅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附加意外伤害指附加在其他险种之上的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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