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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分析如实告知义务弃权不可抗辩条款处置要点36页.pptx

  • 更新时间: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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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分析蜕变转变质变主动明确询问如实告知义务弃权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目录禁止反言未如实告知类案件处置要点01主动明确询问司法解释法条释义《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 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高院审理保险合同案件意见(试行)》“4、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询问表、告知书等上面采用“其他”、“除此以外”等询问方式的,视为没有询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1.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投保人,但被保险人是否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没有规定。2. 如实告知义务实行的是询问告知主义,告知的内容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投保人不负如实告知义务。3. 询问事项必须具体明确,不能概括性、笼统性询问。1.主动明确询问案例分析2014年9月1日,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并交纳了保费。2014年11月15日,王某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载明“主诉:发现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出院记录载明“出院诊断为:1、慢性浅表性胃炎,2、单纯性肥胖症……”。

出院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保险公司以王某存在“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的情况在投保时未告知,需要增加保费,加费比例为30%。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辩称,在投保书的健康询问处询问“请告知您的身高和体重”,王某告知身高168厘米,体重为66公斤。而其于2014年11月15日住院时告知医生“发现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因此,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提高保费,并对未补缴保费的保单不予支付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保险公司制作的投保书,其中的“健康告知” 询问事项一栏为“请告知您的身高和体重”,王某按照答复为“身高168厘米,体重66公斤”。在其未就王某体重增减变化作出询问的情况下,即以王某未告知“发现体重进行性增加30年伴多饮8月”症状为由主张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王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按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保险金。

022.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重大过失      2013年3月25日,冯某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主重疾基本保险金额120000元,合同成立并生效。2014年6月24日,冯某突然发病,被送至甲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16天。后又在乙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冯某亲属与保险公司联系,要求赔付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作出了理赔决定通知书,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保险合同,拒赔并不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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