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金穗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农银人寿金穗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颡须符合《中华金颧限制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3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对应的比例。
到达年龄比例0-17周岁100%18一40周岁160%41一60周岁140%61周岁及以上120%(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意外身故额外保险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言",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金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指定交通工具意外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包括依法免票)乘坐指定交通工具'身故额外保险合的,自被保险人双脚走进指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定交通工具的车厢、甲板或舱门止,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身故,我们除了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额外保险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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