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乐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和泰乐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和泰乐享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见7.1)_根据该日期计算。1.3犹豫期自本合同签收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电子保险合同不扣除工本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的保障权益2.1投保范围2.1投保范围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健康的婴儿。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和保终身两种。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额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批单上载明。2.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5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的一百八十日内为等待期。(一)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7.4)_以外的原因经医院(见7.5)的专科医生(见7.6)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见7.7)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见7.8)_,本合同终止。
(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见7.9)的一种或多种,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中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投保时选择投保且我们尚未承担过给付保险金责任)及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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