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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保人寿附加终身护理保险条款10页.pdf

  • 更新时间: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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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heji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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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附加终身护理保险合同”。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1.2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1.3护理保险金领取频率与指定年龄护理保险金领取频率与指定年龄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领取频率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护理保险金的指定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限女性)、六十周岁和六十五周岁,您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附加合同护理保险金的指定年龄。指定年龄一经约定,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您在到达指定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2(不含)之前,以书面形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护理保险金领取频率。自到达指定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不得变更护理保险金领取频率。1.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指定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经医院3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5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6,则自满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180日后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于指定年龄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特定疾病或疾病状态(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则自满足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之日起,被保险人该护理状态持续180日后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领取频率给付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①按年领取的,我们于首次给付日'及其后的年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②按月领取的,我们于首次给付日及其后的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5%给付护理保险金。年(或月)对应日指的是首次给付日在每年(或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护理保险金最高给付期限为10年(120个月)。若我们给付护理保险金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护理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护理状态中止°;(2)护理保险金达到最高给付期限;(3)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给付日起降低为零,同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2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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