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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明爱传世终身寿险A 款条款9页.pdf

  • 更新时间: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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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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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释义一)之前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三)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含18周岁)身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第六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⒉至第6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二、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1.被保险人殴斗(释义四),醉酒(释义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释义七);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十)的机动车(释义十一)。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部分您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九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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