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要点《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切实担负起对于中介渠道的管理责任,从源头上提高中介渠道的销售合规性,是近年来人身保险监管的一大趋势,本次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话语权,使得保险公司在与中介渠道的合作中能切实强化管理。01强化保险公司话语权第九条【合作机构甄选】明确:“保险公司应审慎选择拟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对近2年内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不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应审慎合作;对近2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不得开展新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协议管理】中,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签订的授权销售合作协议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对本公司所提供宣传、培训和销售材料出具的合规性承诺,而保险中介机构对按照保险公司所提供材料进行宣传、培训和销售出具的合规性承诺。本次征求意见稿进行了明确,进一步强化招录的合规性,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的保险销售人员招录管理办法,重点是明确 “招录信息应由保险公司发布或授权保险销售人员发布”。这意味着,保险代理人不能继续在朋友圈随意发布招录信息,保险公司须对保险代理人的招录工作负最终责任。
02人员招录由险企统一管理03明确人员分级管理及时间规划营销体制改革是当下保险行业的头等大事,也是保险中介领域的头等大事。从以往监管的一些表述就可以看出,针对营销员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将是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本次征求意见稿再度明确了“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的概念,并对分级管理的时间进行了规定。第十七条【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资质标准, 建立保险销售人员分级管理机制,对保险销售人员实施分级管理。04限定佣金上限佣金管理机制是保险营销模式中最核心的内容,保险欺诈、虚假业务、退保套利等行业乱象几乎都与此相关,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佣金管理”仍有所提及,不过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05未放开银保驻点销售取消保险公司在银行的驻点销售,改为由银行员工代销保险,是2010年强化银保渠道市场行为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资质的银行建立专业化保险销售人员队伍“,这意味着, 禁止保险公司在银行驻点销售仍将是常态。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专职销售队伍】鼓励具备保险代理业务资质的银行建立专业化保险销售人员队伍,提升保险销售专业化程度;与保险公司创新业务合作模式,从消费者 需求角度出发,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类型,丰富保险产品结构,提升一体化金融服务能力06规范自、互保件近年来,无论是银保监会还是各地银保监局纷纷发声,严格规范自保件、互保件发展。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自保件和互保件的管理机制,强调自保件和互保件不得参与业绩考核和业务竞赛。
07人身险产品分三类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人身保险产品的不同类型、复杂程度和风险水平,对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从低到高依次为:投资连结型保险,变额年金保险分红型、万能型人寿保险,年金保险,税优健康保险、费率可调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护理险,税收递延养老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除第二类列明险种外),普通型人寿保险08售前评估,不符则建议终止保险销售适当性的问题近期引发业内外高度关注,如:“哄骗同一老人借钱投保数十份保险”的新闻。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消费者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时,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投保前开展投保人保险需求分析、风险承受能力与缴费能力评估,同时提出4类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的行为。
09叫停“保险强制捆绑养老社区”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以外的健康、养老服务,应与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相互区分、风险隔离,并将服务提供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告知消费者。10规范赠送行为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降低保险损失发生率、促进客户健康管理,在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向客户赠送健康体检、健康管理等保险增值服务,需在保单特别约定中予以明示,且应当名实相符, 不得变相给予客户保费回扣。这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赠送一些健康管理类的增值服务,但给予客户保费回扣仍将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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