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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玉门关护理保险条款费率.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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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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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长城附加玉门关护理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也可以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保险单周年日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单上载明。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含)至 65 周岁(含)。不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6 护理保险金领取频率本附加险合同护理保险金领取频率为年领和月领,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具体投保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为准。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日)因意外伤害(见 9.3)以外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专科医生(见 9.4)明确诊断初次患(见 9.5)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见 9.6)的一种或多种;(二)疾病身故(如选),我们将向您返还本附加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 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的原因导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一)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二)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程度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基本部分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定疾病护理保险金:当满足上述条件时被保险人未满 60 周岁,则给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年度数(见 9.7) 年交保险费(无息)的 2 倍,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当满足上述条件时被保险人已满 60 周岁,若领取频率为年领的,则于首次给付日(见 9.8)及之后每年的对应日(见 9.9)给付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领取频率为月领的,则于首次给付日及之后每月的对应日给付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5%。

最高给付期限为 10 年(120 个月)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并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9.10)所列的 1 级至 3 级伤残,且首次满足本附 加险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的,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残护理保险金:当满足上述条件时被保险人未满 60 周岁,则给付本附加险合同已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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