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至8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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