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 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主险合同对效力终止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 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 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是投保本主险合同时默认选择的保险 责任,可选责任是您可以选择是否投保的保险责任,若您在投保时选择该可选责任,我们将在保险单 上载明。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3.1 必选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意外伤害5以外的原因, 经认可医院6的专科医生7确诊首次患8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附录1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 经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确诊 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一种后,经认 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中的另外一种(不包括已确诊的轻症疾 病)。
我们按前款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规定对后一种轻症疾病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 止。 若被保险人已确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主险合同项下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5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不包括猝死。 6认可医院: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 酒、 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 24 小时有合格 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7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 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首次患:指被保险人出生后第一次患有某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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