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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恒悦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增值服务19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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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恒悦康健重大疾病保险重点产品介绍材料,目录CONTENTS,每组重度疾病最多给付一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度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最多给付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每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距上一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的间隔须大于180日。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合同终止。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度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度疾病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初次被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生存满3年或者3年以上。

第二次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产品介绍-10/13第三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须满足以下情况之一:1、与首次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2、首次或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或转移;3、首次或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已在我们认可的医院进行过抗癌治疗,现经病理检查或影像学检查,显示首次或第二次病变部位“恶性肿瘤——重度”依然存在,且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已经再次进行了抗癌治疗。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保险责任之“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第二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度疾病”术语项下的“恶性肿瘤——重度”,且因该“恶性肿瘤——重度”我们已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我们按如下方式承担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自第二次被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生存满3年或者3年以上,第三次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终止。已交付的保险费,现金价值保险责任之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身故保险金。

产品介绍-13/13特别提示,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原位癌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最多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完成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增值服务,尊享三大特别服务,重疾海外专家诊疗服务,院后康护服务服务就医绿色通道健康服务(钻石版),注:享受重疾海外专家诊疗服务需附加以下产品之一,并满足相应保额标准“六专一加一补一电”,高效的结果反馈,电话私人医生咨询。

院中提供住院鲜花探视和护工服务,出院时提供协助办理出院手续和专车送患者回家服务,院后提供为期三个月的线上+线下康复服务,注:三项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与服务规则详见公司官网相应的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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