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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恒悦康健重大疾病保险投保示例介绍25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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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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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度疾病”术语项下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对应分组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条款2.3项下“一、原位癌保险金”、“二、轻度疾病保险金”、“三、中度疾病保险金”、“七、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八、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九、身故保险金”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其他分组的重度疾病保险金和“六、‘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备注:10附:条款摘录-2.3我们提供的保障。

(2)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度疾病”术语项下除首次重度疾病对应分组以外的其他分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对应分组的保险责任终止。(3)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度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两次重度疾病对应分组以外的其他分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该重度疾病对应分组的保险责任终止。(4)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重度疾病”术语项下除前述三次重度疾病对应分组以外的其他分组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我们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度疾病对应分组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初次罹患并被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疾病终末期状态”我们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1)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未满18周岁。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2)若被保险人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已满18周岁,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1、基本保险金额;2、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3、被确诊为疾病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备注:18附:条款摘录-2.3我们提供的保障九、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1、基本保险金额;2、身故时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3、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特别提示事项。

(1)若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原位癌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2)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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