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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特征和类型典型案件风险警示案例处置机制18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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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要点,非法集资行为定义: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典型案件风险警示案例—主导型案件,通过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假保单,或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公章,骗取资金。某寿险公司销售人员李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需完成保险任务、帮投保及借钱给保险公司周转等事实。

以投款可获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多名亲戚、朋友的款项,在其取得款项后未进行任何投资,除部分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及归还部分本金外,其余款项均由其自行支配及挥霍。截至案发时,李某共骗取被害人钱财达人民币1914.7735万元。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914.77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李某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名义,非法骗取巨额资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某终因其犯罪行为,失去亲人、朋友,在监狱中渡过余生。典型案件风险警示案例—参与型案件,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违规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某人身险公司营业总监谭某收到朋友关于“年收益25% 的理财产品“融基金”的推荐信息,在高利诱惑下,谭某自聘人员,利用个人注册的外部短信群发平台群发融基金信息;通过举办酒会、组织周边郊游等,邀请客户参加,并推荐、销售融基金,承诺高息回报。后融基金资金链断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谭某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有期徒刑7年。谭某原本作为绩优人员、团队主管,是公司重点培养的对象,却在高息诱惑之下,出于侥幸心理,参与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因一时贪婪,断送自己职业生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典型案件风险警示案例—被利用型案件,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某在经营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地市分公司期间,通过对公司业务员培训所谓“银保”业务,授意业务员对外公开宣传。

并许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年利息7%至15%)为诱饵,先后共向5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计437万余元。最终崔某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案件评析】崔某因私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其他销售人员则因“无知”被卷入非法集资风波。保险从业者最易作为非法集资组织者利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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