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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销售违规行为虚假宣传篇40页.pptx

  • 更新时间: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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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截图20210311095922.jpg

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员谭某向客户销售某两全保险(分红型) 及附加重大疾病险时, 宣称“分红加生存金合起来比银行利息高”。之后,该客户以谭某在销售时承诺的收益难以实现为由, 托其配偶余某办理退保。谭某得知情况后, 便通知余某到支公司沟通情况。余某当面向谭某核实收益是否真的与销售时宣传的一样, 谭某再次宣称“收益用生存金和红利相加肯定比银行利息高”。【监管处罚】 银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谭某警告并处罚款8000 元。【案例详情】 某寿险中心支公司在产品说明会中欺骗投保人,承诺结算利率与产品条款不符。

仅按照中、高档利率演示万能账户收益、并且在课件中使用承诺行业最高收益、本金、利息、保证绝对安全和高收益等误导性用语。【监管处罚】除了支公司以及产品说明会主讲人被处罚外,其省分公司合规岗工作人员被保监局警告并罚款2万元。【 案例详情】某省保监局检查发现, 某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计划书未对保险期间、缴费时间和分红收益不确定性等重要信息进行说明。【监管处罚】银保监局认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该公司5 万元的罚款。【 案例详情】某省保监局接到举报, 投诉某公司业务人员私自印制的宣传单页宣称XX保险产品(万能型)即将停售,业务人员在与客户沟通中提到“ 产品将停售, 现在已经开始限额”等, 以即将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违规炒作。

【监管处罚】银保监局认为,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该公司给予责令整改、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详情】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周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信息:“鑫丰瑞,非常好的理财产品,重磅上市。”银保监局检查发现,鑫丰瑞为该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非银行的理财产。【监管处罚】银保监局认为,该销售人员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对周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2000元的处罚。少数销售人员受利益驱使, 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

低收入者受销售人员误导, 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 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损害,违背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宗旨, 破坏了保险业的风气, 也严重影响着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需要引起我们的警惕。炒作保险产品停售已经成为许多保险公司销售的惯用手段之一, 其炒作话术可谓五花八门, 如新产品会涨价、旧产品保障更全、旧产品更加优惠等, 总之一句话, “新产品对于客户而言不如老产品合算。这种做法不仅诱导客户在短期内大量投保该产品, 对新产品构成冲击, 不利于新产品的销售, 还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 容易造成后续纠纷, 待客户发现上当受骗以后, 产生大量的非正常退保,最终结果对公司、对客户都造成伤害。实践中, 一些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为了增强产品的吸引力。

往往在保险合同之外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定金额的费用返还或奖品。这样的费用返还或奖品虽然是公司或个人自愿给予的, 但实际上, 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不仅构成了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并且如果费用是在账外暗中进行的, 甚至可能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结束语,只有销售队伍健康发展,才能守住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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