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 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 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0.1)、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 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自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岁 (见 10.5)、 60 周岁、70 周岁、8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或 30 年五种,具体由您在投 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10.6),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合同的 保险费。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10.7)身故或 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 责任: 8-2 2.4.1 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10.8)。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 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 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 止。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 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4.2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交费年数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4.3 本合同与附加 疾病合同的关 联 如果您同时投保了《阳光人寿附加阳光护少儿版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 加疾病合同”),则本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有如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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