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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生命富赢三号年金保险条款.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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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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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0 年,本主险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释义一)开始,至第 9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当日)为止,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共给付 5 次。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释义三)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四)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富德生命富赢三号年金保险条款第 4 页 共 11 页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二十四时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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