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单周年日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后续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即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一)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6,我们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金额。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该比例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间按下表《已支付的保险费比例表》确定)(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6全残: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医疗机构、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注: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 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7已支付的保险费:按照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计算。已支付的保险费比例表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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