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1、保单周年日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被保险人因疾病确诊本合同第 10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第 11 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或第 12 条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同终止,并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6确诊初次发生7符合本合同第10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8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生命末期保险金”的责任。每种重大疾病只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且每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 10 条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小于 365 天。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 11 条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未达到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等待期限制。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二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二次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