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一),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二),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富德生命颐养年年两全保险条款第 5 页 共 11 页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您尚有保单贷款未归还,您仍需向我们支付相应的保单贷款利息。第十条 保单贷款犹豫期后,若本主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您提出书面申请时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 70%为限,同时须符合我们当时的保单贷款规定。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 500 元,贷款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贷款利息按您与我们约定的利率执行,逾期期间的利率按约定的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若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本主险合同所欠交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三条 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富德生命颐养年年两全保险条款第 6 页 共 11 页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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