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但本保险条款“7.5 急危重病及转院”另有约定的除外;(20)被保险人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21)在我们指定医疗机构之外的任何机构购买药品所产生的费用;(22)本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23)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保单年度内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犹豫期。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具体以条款为准):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条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该医院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康复医院),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安享百万指《安享百万医疗保险(费率可调)》,疾病观察期为90天,疾病观察期内责任有所不同,具体内容以条款为准。年度给付限额:一般医疗、特定疾病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三者年度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年度给付限额为限。费用补偿原则: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条款中“2.4.6 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并在各项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免赔额:在一个保单年度内,一般医疗保险金、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共用同一免赔额(1万元),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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