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乐学无忧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C 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乐学无忧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C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 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 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乐学无忧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C 款)利益条款(以 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
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 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续保非保证续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 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意外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给付日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津 贴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险期间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 八十日为限。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扣除意外住院免赔日数,意外住院免赔日数由投保人在 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疾病住院定额给付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 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按疾病住院 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给付日数给付疾病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 为限,且每个保险期间累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扣除 疾病住院免赔日数,疾病住院免赔日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特定疾病住院定额给付责任(可选)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 特定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本公司除按本 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疾病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另按特定疾病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给付日数 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医疗津贴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险期间累 计给付的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给付日数为实际住院日数扣除特定疾病住院免赔日数。
特定疾病住院免赔日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四、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日与本次入院日间隔不 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约定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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