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乐学无忧定期寿险(C 款)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乐学无忧定期寿险(C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乐学无忧定期寿险(C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责任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二、身体高度残疾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续保的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内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因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已经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2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等待期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中国人寿〔2020〕定期寿险 2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寿乐学无忧定期寿险(C 款)利益条款(第二页)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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