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乐学无忧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F 款)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乐学无忧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F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乐学无忧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F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续保非保证续保。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意外医疗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
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普通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二、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责任(可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对被保险人每个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若被保险人前次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结束日与本次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开始日间隔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则本次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与前次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视为同一疗程。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狂犬病疫苗接种疗程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三十日为限。本公司给付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狂犬病疫苗接种医疗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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