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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出炉17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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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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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截图20200703095909.jpg

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银行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保险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

套取银行保险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及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构保险合同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银行保险机构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银行保险机构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银行保险机构场所安全及其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备注:7

— 03 —下列情形是重大案件,要特别重视!备注:8银行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保险机构案件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案发银行保险法人机构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或集中退保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这些情形是案件风险事件,也要重视!银行机构从业人员、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保单状态出现异常的;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银行保险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备注:10— 05 —业内案件要进行内部问责①问责方式包括(不限于此)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罚款、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理;通报批评、调离、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其他问责方式。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应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替代。

备注:11②以下情形可以从轻处罚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已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意见,但上级仍要求其执行的;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查发现的案件的;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且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问责的情形。备注:12因紧急避险。

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且未造成损害的;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证据予以证实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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