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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如意福两全保险万能型产品介绍运营规则案例演示19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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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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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截图20200630082556.jpg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同一保单年度内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不得超过领取时保险合同累计交纳的保险费的20%。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如果您申请部分领取,我们在收到申请部分领取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从个人账户中给付您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在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简称退保),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产品培训课件仅对责任免除情形进行列举,保险合同中存在其他可能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已采用背景突出方式显示,请您收到保险合同后认真阅读。

保费规定:保费不得低于5000元,且必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16-17周岁累计追加保费不能超过本产品投保时的趸交保费;自您签收保险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提示李女士,35周岁,经选择为自己投保了《阳光人寿如意福两全保险(万能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假设李女士在保险期间内未追加保险费、未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1、该利益演示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个人账户价值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2、对于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我们收取的初始费用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的2%,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3、对于追加保险费,我们收取的初始费用为追加保险费的2%,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价值;4、进入个人账户价值的保险费包含: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追加保险费(如有)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5、保障成本:我们对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决定。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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