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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特色责任案例演示运营规则18页.pptx

  • 更新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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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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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如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18周岁(含)但未满41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41周岁(含)但未满61周岁,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40%;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4)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已满61周岁(含),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20%; 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累计已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已经过保单年度(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交费年数”指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交费期间对应的年数。

“年交保险费”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注: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若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发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在按照“身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

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乘以交费年数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致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该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蔡女士,41周岁,投保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0万元,享有的保险利益如下::(1)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精算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2)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保单年度红利可能为零;(3)累积红利是当年度红利按假定的累积利率(年利率3%)复利计算,具体数值以本公司每年实际累积利率为准。刘先生,41周岁,投保阳光人寿金满盈(尊享版)两全保险(分红型),选择3年交费,年交保险费10万元,享有的保险利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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