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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保险条款费率投保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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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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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6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 件(见释义 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1. .5 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 6.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1.7 保险合同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 被保险人确诊患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4)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5)主合同效力终止。因您解除本附加合同且不存在上述第(3)项约定的情形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内发生主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合同保险费的,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因主合同其他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指轻症疾病、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重大疾病的,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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