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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条款费率投保保全规则.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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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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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55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1.5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 医院(见释义 6.5)初次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并以该传染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必须入住 重症监护病房(见释义 6.6)接受治疗的,对于 每次住院(见释义 6.7)期间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满 3 天的,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给付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即: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 3%×重症监护病房入住天数对于当 住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天数不满 3 3 天的 ,我们不给付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初次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并以该传染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的,且在保险期间届满前仍未离开重症监护病房的,我们继续按上述规定承担该保险责任至被保险人离开重症监护病房,该保险责任延续期限至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15天为止。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金额以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传染病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达到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传染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本主合同定义的传染病,且在保险期间内以该传染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传染病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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