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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新爱无忧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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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新爱无忧特定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若投保人指定生效日期的,以指定生效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合同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 件(见释义6.2),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一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主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4.4 保单贷款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按保单贷款申请书约定执行,计息方式为日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主合同现金价值时,本主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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