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主合同保险费已由本公司其他合同豁免;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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