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一、特别关爱金,在本产品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特别关爱金:特别关爱金=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特别关爱金比例;其中,特别关爱金比例按下表规定:注:N代表本合同的交费期间(年度数),二、年金,自本产品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产品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责任免除(含主附险),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019年1季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52.03%,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2.58%,符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要求,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A类公司。您也可以登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网(www.e-chinalife.com)公开信息披露专栏查询更多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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