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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乐安相伴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品亮点投保规则责任免除11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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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规则,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经本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最长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交费方式: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投保规则,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二、被保险人身故;三、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四、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续保;五、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六、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本合同终止时,该保单年度内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该保单年度内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含主附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公司约定的年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单年度时,该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

责任免除(含主附险),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十二)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十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十四)本合同生效时未如实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十五)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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