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关爱金,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按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60%给付特别关爱金。二、年金,自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50%给付年金。三、呵护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呵护金。四、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形态,一、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并减去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二、保险金额:(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二)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三)自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四)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与个人账户价值两者的较大值。
初始费用的收取:对于一次性交付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本公司在扣除初始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对于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3%。对于转入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1%。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为3%。风险保障费的收取:风险保障费是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本公司按照如下约定收取风险保障费:一、本合同等待期内本公司不收取风险保障费。二、除上述情形外,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风险保障费。每天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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