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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爱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专享版投保范围期间交费方式责任免除责任17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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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人寿开发设计的“安欣无忧”系列产品,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为促进银保渠道客户的二次开发,此次设计的国寿爱无忧重大疾病保险(专享版),将为安欣无忧的满期客户及公司的存量客户提供更全方位的保险保障。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男性/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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