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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嘉多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点介绍案例演示增值服务21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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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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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多保重疾险—免责条款因下列第1项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的,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患有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合同终止。若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的,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的,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或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合同终止。将于收到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豁免险—免责条款附加合同生效后,因下列第1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的,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附加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或达到附加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且不承担各项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不包括【释义】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6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附加合同终止,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附加合同所列的高度残疾、患有“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或进入附加合同所列的疾病终末期的,附加合同终止。将于收到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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