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6)以外的原因,确诊 首次患有(见释义 7)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见释义 8)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特别提示和说明: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重大疾病分组】【重大疾病分组】中其他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第一次确诊的重大疾病所属不同组别(参照 重大疾病分组(见释义 9))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且与前两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三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五)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四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为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六)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日 180 日后(不含当日),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且与前五次确诊的重大疾病均所属不同组别(参照重大疾病分组)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上述 30 日期间会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扣除期间自我们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我们之日止。其中利息损失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并按单利计算。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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