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保险期间系数,若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 20 年,则保险期间系数为 110%;若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 30 年,则保险期间系数为 130%;若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为 40 年,则保险期间系数为 168%。二、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二)(含 猝 死(释义三))导致身故或 全 残(释义四),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释义五)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6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4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至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4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 120%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四、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释义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五、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释义七)或公务车(释义八)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高速铁路列 车(释义九),自进入高速铁路列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高速铁路列车车厢时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5 倍给付高铁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七、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释义十),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5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乘坐电梯(释义十一)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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