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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共享盛世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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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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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症疾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七条中所指的 轻症疾病(见释义) ,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初次确诊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指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未达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在不同日期罹患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指的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对于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 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见释义) 超过 90 日(含),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以六次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六次,该被保险人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因非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见释义) ,本公司按投保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费或保单 现金价值(见释义) (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后因非意外伤害身故,且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本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十个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自本合同生效后第十一个保单年度起,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如果按照本合同约定本公司应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则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第二十七条中所指的轻症疾病后的本合同约定的首个保险费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次保险费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投保人应缴纳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公司视前述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正常交纳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相同。第六条 犹豫期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20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投保人于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2、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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