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本合同现金价值。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一、本合同所指男性特定重大疾病,1.原发于胃的恶性肿瘤,二、本合同所指女性特定重大疾病,1.原发于乳腺的恶性肿瘤,三、本合同所指少儿特定重大疾病,1.原发于脑、脑膜、脑神经及脊髓的恶性肿瘤,2.原发于骨或关节软骨的恶性肿瘤,3.原发于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4.良性脑肿瘤。2.原发于气管、支气管及肺组织的恶性肿瘤,3.原发于肝组织的恶性肿瘤,4.原发于前列腺的恶性肿瘤,5.原发于食道的恶性肿瘤,2.原发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3.原发于子宫颈的恶性肿瘤,4.原发于卵巢的恶性肿瘤,5.原发于气管、支气管及肺组织的恶性肿瘤 5.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6.原发于胰腺的恶性肿瘤,6.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6.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7.严重脊髓灰质炎,7.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7.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 合同生效(或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 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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