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首次中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中症疾病以外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5%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第二次中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中症疾病及第二次中症疾病以外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首次轻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且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在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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