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究事理,先谋后事——婚前规划,保险不能少,张三先生:月收入50万元,李四小姐:月收入5000元,张三先生每个月从工资中拿出40万元给母亲,在法律上属于尽赡养义务,法律支持公民尽赡养义务。母亲用这笔钱购买保险。母亲:投保人,张三:被保险人,母亲:身故受益人,案例分享,这份保险在离婚的时候会被分割吗?让母亲用保险来“锁”住资产更方便,数额过高有转移夫妻财产的嫌疑,关于“过高”没有统一的数额标准,尽赡养义务的时间问题,案例分享,张三对上交给母亲的这部分钱,所有权在尽赡养义务期间已经被合法转移,为什么可以“锁住”财富?假如自己离婚,就可以在离婚前一个月拿500万元给自己的母亲,让她给自己买份保险,这样可行吗?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例一:小A在2016年5月17日因为债务问题要被法院执行财产,5月18日,小A立刻将自己储蓄卡上的50000元买了健康保障类保险,查明小A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例二:小A在2016年5月17日因为债务问题要被法院执行财产,小A正好在5月18日被保险公司扣除了一笔健康险的续期保费50000元,这张健康险保单是小A在2014年5月18日购买的。查明小A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备注:缔约的时间,购买保险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在小A购买保险的时候,还没有卷入债务纠纷,因此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这笔保费是基于2014年的合同,小A需要向保险公司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是履约行为,女人,什么最重要?当然是安全感,安全感来源于什么?家庭?婚姻?事业?这些都对,但还差一样,它就是一笔属于自己的专属财富,没有财富,何来安全感?
营销话术,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钱包这么小,哪也去不了,所以,女人一定要有一笔属于自己的私房钱。通过尽赡养义务把钱拿给父母,让父母反过来给你购买保险,这件事越早做越好,我在追求理想的过程当中,顺便挣钱,而不是为了挣钱埋没了自己的理想,如果父母不幸逝世,怎么办?如何父母不幸逝世,怎么办?如果投保人是父母,在父母去世以后,如果要更改没有交完的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需要投保人的所有继承人签字,因此特别大额的保单,应当附上公证遗嘱,专业,懂法的营销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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