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 首次达到(见释义 14)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按以下约定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的,我们将按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二)若被保险人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年满 18 周岁(含)的,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1、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 少儿特定疾病(见释义 15)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时未满 25 周岁,且同时满足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 少儿罕见疾病(见释义 16)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时未满 25 周岁,且同时满足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向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为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被 首次认定(见释义 17)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状态,即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 18)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我们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于日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见释义 19)每月给付一次,连续给付五年,共计六十次。每月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的六十分之一:1、被保险人满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您已为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满足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特别提示和说明:1、首个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其他各项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当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六十次时,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终止。2、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高度残疾、或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被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向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十三. . 恶性肿瘤额外 保险金 (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 选责任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一)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见释义 12.1)(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我们按本条第五项“重大疾病保险金”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确诊日起 5 年后(不含满 5 年之日当日),第二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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