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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附加中银少儿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现金价值.zip

  • 更新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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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病 发病(见释义二)并经 医院(见释义三)确诊患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四)或 少儿特定 疾病(见释义五),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 意外伤害(见释义六)导致的重大疾病或少儿特定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二、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与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同时不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故、患疾病且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最后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释义七);五、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释义八),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九),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病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十一)、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二);八、被保险人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释义十三)。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疾病且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十四)。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患疾病且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附加合同第二条“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应与主合同一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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