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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三星中银添富年金保险条款费率.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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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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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重新核算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按照核算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真实年龄或性别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按第一项处理。第二十七条  犹豫期  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自本合同签收日起 15 日内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该时期于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公司收到解除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合同,本公司无息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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