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查勘、检验等项费用,但因 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如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发生保险事故,而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不及时通知我们,且延迟至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两年后提出理赔申请的,如经我们调查发现存在影响本附加合同承保决定的情形,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由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下列证明材料申请给付:1. 保险合同原件;2.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件原件;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应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验报告;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二、我们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我们收到申请书及完整的证明材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除外:1.您或被保险人不及时配合我们的理赔调查;2.被保险人身处偏远地区,导致我们不能及时了解情况;3.不可抗力导致我们不能及时进行理赔。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 10 日内给付保险金;未及时给付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将先予支付根据已有证明材料可以确定的数额。最终确定应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将扣除已先予支付的保险金数额,支付相应的差额。
申请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4. 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我们在办理给付保险金、返还现金价值或返还您交付的保险费等事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它尚未还清的款项,我们将在所应给付的金额中扣除您的所有欠款。5.1.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 周岁计算。您在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准确填写在投保申请书上。如果发生错误,我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该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年龄申报不真实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但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并依据本款第二、第三项办理。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不足的部分。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的,我们将无息退还多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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