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28 天至 70 )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不低于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一段时期,具体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 自本公司收到 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 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2.3 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 身体全残 (详) 见释义),本公司按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 保单生效对应日(详见释义)之前(不含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或身体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后,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是以其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的 意外伤害(详见释义)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 180 日的限制。
保单质押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 8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的余额。保单质押贷款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并结合本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并公布,公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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