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日),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一)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一)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二)的专科医生(释义三)明确诊断。
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六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释义二)的专科医生(释义三)明确诊断。付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种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到 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5 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则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 第二十五条重大疾病的分组”分为 3 组:恶性肿瘤及脏器衰竭组、心血管相关疾病组、其他综合疾病组。付 针对每一组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累计达到 3 次,则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之日起,您应交的本主险合同及富德生命附加康享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本主险合同及富德生命附加康享人生两全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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