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 本主险合同 自宽限期截 止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本主险合同 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 “ 复效” ”)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自 本主险合同满 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 您 和 我们 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 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 解除合同的,向 您 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 本主险合同 的现金价值。第四 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一条 受益人,本主险合同的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均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在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住院的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原始件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若以上保险金申请的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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